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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6日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沪交教[2016]38号

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高效率的教学管理队伍,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各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或副系主任(以下统称“教学院长”),各学院(系)教学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本职工作。

第三条 熟悉教学规律,了解教学各环节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较强的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和工作总结的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主管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学校本科日常教学运行、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管理工作。教务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制订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科教学的各项工作,检查工作效果,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功能;

二、 定期召开处务会议,商议、研究有关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布局、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改革方案、教学建设重点方向等关系学校运行、改革、建设等的宏观政策和方略;

三、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教学院长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问题,研讨有关学校本科教学长远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课题;

四、 推进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

五、 制定学校本科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专业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对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形式审查,对培养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 组织本科教学运行与日常教务管理,如安排推荐课表,组织学生选课,组织考试,成绩管理和学籍管理等,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七、 做好学校特色教学基地、教学团队、教师、课程、教材、实验室,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等的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上海市推荐,并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八、 研究与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指导学院(系)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建立,校院联动,推动本科教学质量提高;

九、 向学校教学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提供研究议题,接收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做好校教学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秘书工作,做好为校教学督导服务与联络工作;

十、 组织实施学校的本科招生考务工作,中学联合培养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教学院长,根据学校和教务处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系)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科教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本单位各项本科教学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组织教学秘书开展工作:

一、 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的执行文件或要求,组织落实本科教学的各项工作,确保学院(系)本科教学质量;

二、 加强与学校教学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各项教学工作,并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定期召开学院(系)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座谈会,总结分析教学工作情况,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对学院教学秘书加强业务指导,关心教学秘书的思想、生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 做好专业建设与评估;

五、 组织制定本学院(系)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所有课程(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教学大纲、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位授予管理等教学文件;

六、 组织落实年度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按计划实施,安排部分课程,检查学院教学条件是否满足本科教学运行要求,并及时向学院、学校反映;组织好各个教学环节所需的教学条件建设;

七、 做好本学院(系)特色教学基地、教学团队、教师、课程、教材、实验室,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等的日常建设和申报工作;

八、 为全校提供高质量的公共课程及通识核心课程,并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九、 建立本学院(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专业质量和课程质量。组织教学质量监控和分析,抓好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及时处理教学事故和教学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 组织撰写学院(系)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内容涵盖本科教育基本情况、教学规范化管理情况、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生专业学习效果、学院(系)特色发展情况、目前还需解决的问题、下一年度的工作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对于本科教学培养计划的目标达成度以及相关课程的质量状况须要作重点分析;

十一、组织协调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以及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行使审议、检查、指导各项教学工作以及监督教学质量的职能;

十二、积极配合学校招生考务工作,支持学校中学联合培养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详见附件《上海交通大学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工作,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始终以学校人才培养理念为指导,主动做好为教师、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请假,应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离岗期间其工作应有人代管。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应指定专人代理,并向职能部门通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十条 教务处和各院(系)分别按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务处人员或教学院长、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例会制度。教务处组织教务处领导班子及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处务会,组织教学院长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教学院长组织召集学院(系)教学例会。教学管理人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期每人请假次数不得超过规定次数。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学校考核制度,同时为鼓励教学管理人员爱岗敬业,出色工作,设立教学管理人员评优制度,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或任职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建议调离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岗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教学秘书工作条例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交通大学教学秘书工作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