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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 闫宏秀:“信息疫情”的数据伦理学应对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8日

 “信息疫情”(infodemic)一词出现在2020年2月2日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新冠病毒的疫情报告中。该报告指出:伴随着新冠病毒的爆发和防控出现了一场大型的“信息疫情”,即信息泛滥(an overabundance of information)。关于新冠病毒的信息,有的真实准确,有的信息虚假,各种信息泛滥令人们难辨真伪。这使得在人们需要信息的时候,因很难找到可信的信源和可靠的指导,而变得无所适从。

 信息泛滥对有效信息的裹挟甚或淹没,将干扰乃至遮蔽通向正确的道路。关于此,世界卫生组织(WHO)数据内容管理者安德鲁·派特森(Andrew Pattison)指出:“关于病毒的虚假信息传播速度比病毒快,虚假信息已经进入了人们的到生活之中,且其对人类影响比病毒自身所产生的影响还要大。”因此,关于新冠病毒的信息泛滥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高度重视新冠病毒燃爆信息疫情。易言之,对信息疫情的有效防控是当下疫情防控必须应对的一个核心问题。

 解码信息疫情出现的原因

 问题的解决需要从问题的产生着手。此次信息疫情的出现,可简单地归因到科学技术与伦理学两个方面。这表现为:一方面是人类对新冠病毒认知的不充分性或曰不完整性,即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及公众对其的获悉度;另一方面是伦理是否出场、及其出场的方式和介入程度。即,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人类行动是否能经受伦理的考察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基质;从当下的视角来看,与新冠病毒相关的各类信息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同情心、关爱等伦理诉求的实现变得更为瞬间与便捷,且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传播虚拟性使得伦理的出场更加隐形,甚或被遗忘。综上所述,就信息疫情的出现而言,无论是从其作为人类对新冠病毒认知的行动来看,还是从人类某种诉求(包括伦理诉求)的实现来看,都隶属于人类行动。但伦理何以可能成为信息疫情防控的一条有效路径呢?

 伦理学:信息疫情防控一条有效路径

 伦理学之所以能成信息疫情防控的有效途径,主要是基于如下三个理由:第一,是基于伦理自身的功能。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泡尔生(Friedrich Paulsen)将:伦理学之职分为定人生之正鹄和所以达于其正鹄之道两个方面。厘清人类行动的目标和路径既是伦理学的应有之义,也是伦理学的特有属性之一。在康德那里,规律只有关于自然的和关于自由的两种,关于前者的学问是物理学,关于后者的学问是伦理学。其中自然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这种应该恰恰道出了伦理的要义。第二,当技术成为人类通往未来的必备品时,人类的前行若仅仅依赖技术,则将失去人本身的特性,走向被技术垄断,变为技术的依附,但这不是人类对未来的应有描绘。人类需要技术的福祉,但技术本身蕴含风险与不确定性。因此,伦理的出场将有助于调节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守住技术发展的宗旨,守护人之为人的根基。反之,伦理的缺席将使得人类在通往未来的路上迷失自我,称为被技术绑定的存在,失去存在的意义。第三,新时代伦理学的新发展为信息疫情防控提供了新的伦理策略。当今的伦理学,特别是技术伦理学并非仅仅是从外部的视角观照科学技术,即站在科学技术之外而对科学技术的反思,还包括从内部的视角观照科学技术,即走向科学技术且基于科学技术而展开伦理的构建。当今的伦理学对信息疫情的应对不仅仅是这个现象的后思式批判,更可借助技术伦理学的内在路径走向前置式的预警与预防,即直击问题产生的根基,将伦理的出场从后端转换到前端。

 那么,伦理学以何种方式精准地解码信息疫情现象呢?除了广义的、通用的伦理学之外,是否有直接面向信息疫情的伦理框架?关于此,我们发现关于新冠病毒的信息源自与其相关数据。

 数据伦理学对信息疫情防控的启示

 在当下,人类社会从以信息中心走向以是数据为中心的时代,数据是信息的基础。伴随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日益智能化、泛在化、以及对抗性神经网络、无监督学习等的迅猛发展,使得对信息的伦理考察应当深入到数据的伦理解析,才能充分揭示信息的伦理向度,进而推进关于信息伦理问题的解决。牛津大学的学者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和莫瑞奥萨瑞·塔迪欧(Mariarosaria Taddeo)认为:在关注信息之前,数据伦理学就已经开始强调诸如隐私、匿名、透明、诚信和责任等与数据收集、典藏、分析和使用的伦理问题,且因此,这些伦理问题变得更容易理解。

 也正是基于此,对信息疫情的有效防控应当追本源,即走向信息的本源——数据,我们所看到的信息是数据的再次呈现。数据伦理学比信息伦理学更契合信息疫情现象的破解。那么,如何借助数据伦理学来解码信息疫情呢?

 1.充分审视分布式道德及责任在信息疫情防控中的有效性与局限性

 丹尼斯·汤普逊(Dennis F.Thompson)在对公共部门的道德责任论述中,针对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是源自不同的部门而促成的,因此难以辨别谁应当对政治结果负道德责任的情况,提出了多手问题(the problem of many hands)。同样,当今数据的分布式散落、获取与传播的便捷性与瞬时性使得数据呈现出指数级的增长,这一切催生并加速着信息疫情。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所带来的这种分布式态势促使数据伦理学予以应对。鉴于此,萨百纳·莱奈莉(Sabina Leonelli)指出:我们需要升级我们的道德理论来将日益普遍的高度分布式场景纳入其中予以考虑。在数据伦理学的研究中,出现了与数据的这种分布式特征其相伴随的是分布式道德(distributed morality,DM)和分布式道德责任(distributed moral responsibility,DMR),并以此来避免由技术层面的“分布式”导致道德责任的“分散”乃至消解。与此同时,更需值得关注的是,信息疫情的产生是恰恰借助分布式信息的汇聚而燃爆的。在数据生产、传播与再使用呈高度分布式和全球化的环境中,分布式的伦理路径助于对责任的分配和追责予以批判性的评估和讨论,但过度分布式会削弱信息疫情防控的整体性。因此,还需要将从宏观的整体性伦理路径俯瞰信息疫情,进而做到自下而上的伦理路径与自上而下的伦理路径有机融合、实现分布式道德及责任的综合性汇聚。

 2.借科技之力,将伦理纳入信息的产生与传播,以伦理先行助推信息疫情防控

 在数据伦理学的研究中,莱奈莉将伦理推理视为是数据科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卡沃卡(Ann Cavoukian)在20世纪90代提出通过设计保护隐私(Privacy by design,PbD),主张在技术的设计过程中将隐私保护的理念纳入其中。以数据科学与技术来应对其发展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并借助科学技术将伦理诉求呈现。如,隐私保护的伦理诉求借助技术的方式得以呈现出来,技术以伦理前置的方式将该伦理诉求纳入到技术研发的考量之中。在当下,对新冠病毒虚假信息的揭示正是在以技术之力破解技术之困境,抑制虚假信息泛滥。 但事实上,当信息进入传播环节时,抑制的时效性与实效性逊色于信息产生环节时的防控。因此,若能将虚假信息的甄别尽量提前到产生环节,将能更有效实现虚假信息的预防,而这需要在科技研发的过程中,伦理先行。这种伦理学先行包括常规意义的科技人员的职业伦理,但更包括对科学技术的伦理预判。

 3.以数据伦理学对数据全过程的考察,走向信息疫情防控的体系化

 数据伦理学是数据的产生、获取、记录、挖掘、传播、分享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伦理研究与评估。其所考察的伦理主体涵盖将这包含对数据提供者、使用者、数据处理者等一切与数据技术相关者。就信息疫情而言,与信息疫情相关的伦理主体,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工作者,还包括与信息相关的所有提供者、使用者等;与信息疫情相关的伦理问题,渗透在信息产生与传播的全过程之中。因此,对信息疫情的防控需要多层级、体系化。